天津市陕西商会于2006年6月由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协调多家在津陕西籍企业家联合发起成立。商会经过多年发展现有企业会员238个,个人会员50个,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9名,秘书长1名。根据商会章程的有关要求,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认真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商会优势,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通过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全面提高会员素质,使商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商会会员企业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医药、餐饮等各个方面,总资产规模132亿元,年产值17.85亿元,年上缴利税1.26亿元,成为建设津陕两地的一笔重要资源。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社会和民间商会的职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外引内联活动,做好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工作,为会员服务,凝聚在津的陕西人,为建设一个美好的家乡和天津默默地努力着,促进了两地经济的发展,而天津市陕西商会也在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发挥着极其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为陕西争光,为天津添彩。为陕西经济发展和天津繁荣作贡献;
(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提高会员自律意识;
(三)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联谊活动,加强津陕两地企业以及本会会员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组织津陕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会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商会联系方式: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联大厦1832室
邮政编码:300052
联系电话:022-27319558
传 真:022-27313831
微信公众号:tj-sxsh(天津市陕西商会)
e-mail:tjssxsh@163.com
总 则
**条 本会名称:天津市陕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陕西籍公民在天津从事生产营销活动
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社会和民间商会的职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外引内联活动,做好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工作,为会员服务,为繁荣天津和陕西两地经济服务,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市社团局)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天津市南京路305号经联大厦1832室,联系电话:273138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为陕西争光,为天津添彩。为陕西经济发展和天津繁荣作贡献;
(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提高会员自律意识;
(三)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联谊活动,加强津陕两地企业以及本会会员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组织津陕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会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本会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应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被取缔,或经营管理不善倒闭,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协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一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协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经协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季度,会费交纳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社团局和市经协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局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协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经协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协办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6年2月2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张忠敏会长
天津市陕西商会会长
天津市政协委员
天津市佛教协会常务理事
天津佛教慈善功德基金会副理事长
天津永定极乐寺寺管会主任
2011年12月,天津市陕西商会授予天津长安运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诚信企业”。
被天津市政府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被天津市政府评为“精神文明窗口单位”。
被天津市政府评为“花园式单位”。
被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授予“先进单位”称号。
天津市陕西商会授予张忠敏董事长“优秀企业家”称号。
1998年赴天津后,张忠敏同志创办了天津长安运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永定塔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自创办以来,公司一直秉承“诚信为民、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员工、客户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以良好的企业信誉赢得了社会的信任。
2002年3月,由天津长安运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兴建的天津永定塔陵园建成并正式运营,这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列为2000年度十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张忠敏同志的带领下,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永定塔陵园已经成为天津市内投资规模**、能够充分展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内涵的的一项大型的社会公益事业。多年来,秉持“穷则独善其身,富则兼济天下”的价值观,张忠敏同志热心于公益事业,兴建寺庙、修建道路、赈灾捐款、捐资助教等等,积极为社会作贡献。他说只有在奉献中才能实现人生价值。
作为天津市陕西商会会长,张忠敏同志处处起模范作用,积极投身于天津市和家乡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天津市和家乡做了不少实实在在的事情。豁达的济世助人的博大胸怀和高度社会责任感,再加上工作成绩极其显著,得到了天津和陕西两地人民政府的热情鼓励和高度赞扬,并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程思远、国家副主席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
2005年,张忠敏同志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顺应广大佛教信众的要求,捐资修复了天津永定极乐寺。天津永定极乐寺是经宗教管理部门批准恢复建设的佛教寺院,依照国家的宗教管理政策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极乐寺的建成方便了周边广大佛教信众开展宗教活动。由于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捐资兴建,张忠敏同志也得到了人们的爱戴和尊重。
2007年,张忠敏同志投资成立了新疆天采矿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新疆塔城托里县征用土地上千公顷,从事矿业开采。张忠敏同志的这一举动,给西部建设作了表率作用,这必将会给加快西部建设,促进东西部协调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事业做大了,张忠敏同志却丝毫没有忘记家乡的建设。目前,他已经与临潼区政府就“ 恢复重建隋唐时期重要的佛教寺院庆山寺” 达成了合作意向。庆山寺的建设将有力地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并能为陕西的经济繁荣添砖加瓦。
2008年5月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张忠敏同志闻讯后,组织在津的商会会员积极向灾区捐款捐物,154余万元;并组织会员单位天津北门医院20余人赴川直接参加抢险救灾。今年青海玉树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张忠敏同志再次捐款10万元。
张忠敏先生不仅是一位热衷于公益事业、有着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还是一位政治坚定、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积极参政议政、回报社会的政协委员。作为中国企业界的优秀代表,张忠敏同志被推选为政协委员。他说,“作为县政协委员,既是光荣,更是责任,**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切身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积极参政议政,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信任”。身为政协委员的他,更加努力地学习、更加踏实地工作;他深入调查研究,努力使调研具有客观性、前瞻性和可行性;他及时反映社情民情,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成为联系群众和政府的重要桥梁。